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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 广州华商学院章程

广州华商学院章程

2021年04月19日

广州华商学院章程

 

序 言

广州华商学院举办者是广州市增城太阳城发展有限公司。2006年经教育部批准,与广东财经大学(原广东商学院)联合创办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原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

建校以来,学校师生践行“厚德、励志、博学、创新”的校训,立足广东,面向全国,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不断提升。2020年学校向广东省教育厅申请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本科高校,更名为广州华商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广州华商学院(简称广州华商);英文名称:guangzhouhuashang college,缩写为gzhc。

学校法定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华商路1号。邮政编码:511300;设广州增城、肇庆四会两个校区。

增城校区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荔湖街华商路1号,邮政编码:511300;四会校区位于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东城街道黄岗社区工业大道1号,邮政编码:526200。

学校网址:http://www.gdhsc.edu.cn/。

校庆日:12月26日

第三条办学性质:学校是教育部批准成立、广东省教育厅主管、广州市增城太阳城发展有限公司举办,非营利性法人。

学校依法享有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民办高校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

第四条办学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质量提升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立足粤港澳大湾区,面向全国,面向世界,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为广东中小企业及社会服务机构培养理论基础厚、实践能力强、具有国际视野、综合素质高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第五条 发展目标:秉承“创百年名校,育华夏英才”办学理念,建设成为国内知名、广东一流的应用型民办本科高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形式: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民办本科教育;创造条件发展研究生教育;开展继续教育;发展国际生及港澳台侨生教育,促进国(境)内外学生交流。

学科门类: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工学、文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并可以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25000人左右。可根据社会发展和办学需要进行调整。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按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招生对象: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学生。

第八条学校标识:

校训:厚德、励志、博学、创新。

校徽:传承学校前身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徽志,主体图案为古体“商”字,取鼎杖合体之形,显诚信权威之质;拟管键开启之象,寓解惑启智之道。造型外圆内方,蕴含有容乃大而行止有度之意。

校徽图案如下:

校旗: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为16:9),学校中文名称下配以英文名称,左上方配以红色背景的学校徽志。

第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工作,推动地区建设、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学校主要职能:

(一)自主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坚持文化传承与创新。

(二)执行学历和学位教育制度,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位。

(三)鼓励和保障师生开展学术研究。实施学术引导、评价与激励制度,支持与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合作。

(四)支持学术研究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和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

(五)传承岭南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章 举办者和学校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为广州市增城太阳城发展有限公司

第十一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推举学校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二)通过学校董事会了解学校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

(三)通过学校董事会查阅学校财务预、决算。

(四)了解学校董事会和学校其他状况。

(五)推荐校长人选。

(六)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七)法律、法规、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和重大专项经费;负责提供学校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保证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的相关标准。

(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四)办学结余遵循国家民办普通高校的规定分配。

(五)法律、法规、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学校的权利

(一)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设定招生标准,设定学生收费标准,合理核定招生规模,调节生源结构比例。

(二)设置学科和专业,招收学生并实施学籍管理与奖惩,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动态调整学士学位授权专业。

(三)设置教学、科研、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开展职称评审,调整人员结构比例,调节薪酬分配,实施奖惩。

(四)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开展与国(境)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吸纳社会资金,决定教育发展基金的管理运行方式。

(六)开展校园基本建设,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可自主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的义务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三)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学校章程,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目标。

(五)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评估。

(六)依据学校章程合规办学。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施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董事会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依照董事会章程开展工作,依法行使决策权。

第十七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为7人,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举办者推荐出任;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推荐产生;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

学校校长与党委书记正式任职后即当然成为董事,正式离任后其董事资格自动免除。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

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董事会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学校其他事项经董事会1/2以上组成人员同意即可通过。

修改章程应当报广东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有1/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三)学校有重大问题需要董事会决策时。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学校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人选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变更、解聘由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落实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向董事会推举聘任或解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领导人选。

(四)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职务时,可暂行委托1名董事代理行使职权,直至董事长恢复行使职权;或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行使职权,直至董事会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校长1名,副校长若干名。校长人选由董事会遴选、确定、聘任,正式聘任的同时报告学校审批机关。

第二十六条 校长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含副高)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或管理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管理经历、熟悉高等教育教学业务,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

(三)为人正派、作风民主、办事公正。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二十七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六)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七)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八)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开展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合作。

(十)向学校董事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校长任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董事会决定后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九条 校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在办学过程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校长职责的。

(三)学校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由于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校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提请要求辞职的。

(六)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第三十条校长因故暂时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报董事长批准后暂行委托一位副校长代理行使职权,直至校长恢复行使职权或董事会作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学校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传达研究贯彻上级机关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研究提出拟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董事会决议的有关措施。

(三)研究决定有关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并组织实施。

(四)研究讨论学校工作中重大问题及方案。

(五)研究审定学校出台的有关重要文件和政策,以及涉及全校的重要规章制度。

(六)研究决定应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及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分别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党委班子成员、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董事会决议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情况。(二)检查学校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

(三)对董事、校长执行学校职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董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五)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监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董事、主要领导职务及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规定的程序产生,由教授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人数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办公室主任1人,秘书1人。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2年,委员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学校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的权利: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的义务: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学术事务,如学科建设发展规划、教学、教师职称评审、学位、学术道德等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学术事务,学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四)评定校内科学研究成果奖,参与评定校内教学成果奖,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事项,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五)学校决策如学校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等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在学校做出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六)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每年定期举行全体会议,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对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进行会议复议,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审议学校学位工作的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位委员会工作规程开展工作。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以按照学科分布的特点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位授予的标准、相关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办法。

(二)审定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三)作出批准授予学位的决定,审查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

(四)对学位授予争议进行裁决。

(五)对违反规定授予的学位以及经认定不符合学位授予规定而获得的学位作出撤销决定。

(六)决定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代会,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代会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行使职权。每五年一届,每五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代行其职责。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学校教代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和记娱乐app官网的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推选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董事和监事。

(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八)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六条学校根据实际与发展需要,科学设置学校内部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党务工作组织机构。

第四十七条学校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地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并在决策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对重大事项,应当事前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咨询。

第四章 学 生

第四十八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受教育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自主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三)在品德和学业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依法依规获得学历、学位证书。

(四)依法依规组织和参加各类学生团体。

(五)知悉学校发展情况,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评价。

(六)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受理学生的维权申诉,健全学生权益的救济机制。

(七)有接受资助和奖励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勤学乐群。

(二)遵守纪律,完成学业。

(三)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五)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安排,面向全国招收合格学生。学校招生简章按规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后公布。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育学生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基本培养目标。

第五十四条学校坚持“以生为本”的理念,立德树人,为学生提供学习和生活条件,提供心理健康教育。

第五十五条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并严格管理。依据国家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本科学制四年,学生修业期满,学业及操行成绩合格,颁发毕业证书及相应学位证书。

第五十六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规定,对学生进行奖励或者处分。对取得突出成绩和获得荣誉的学生给予表彰;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处分。

第五十七条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要求,严格执行学生资助政策。学校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按照国家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资金,用于资助学生。

第五十八条学校努力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毕业生通过自主择业和学校推荐就业。

第五十九条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实行申诉制度。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告知学生有权提出申诉和辩解。

第六十条未纳入学籍管理,接受学校短期教育或培训的学员,以及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和交流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与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六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人员组成。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发展需要,配备相对稳定的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行政管理与师生服务工作人员,保障学校运行。

第六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学校公共资源,获得与岗位相应的工作条件,享有进修培训机会。

(二)在品德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三)知悉学校发展情况,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四)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维权申诉。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聘任教师和聘用其他职工,并与其签订聘任或聘用合同。

第六十五条学校致力于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相对稳定、符合高等教育规律、具有崇高职业素养和开拓创新精神的教师队伍。

第六十六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为教职工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七条 学校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和维护教职工依法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体育活动的自由,为教职工的自主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与事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增长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工薪酬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遵循国家改善教职工待遇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学校对教职员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职称、提高薪酬待遇、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条学校设立荣誉制度,对在教育教学与人才培养、科学技术创新与应用、文学艺术创作与传播、思想理论与智库等方面为国家、社会和学校做出贡献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关心支持学校建设发展的卓越人士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予以处分;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告知教职工有权提出申诉和辩解。

第六章 教学科研组织

第七十二条 学校的教学科研组织包括学院、教学机构、研究机构等。

第七十三条学校实施学校、学院二级管理。学院是学校的基本教学科研组织,依照学校规定享有以下职权:

(一)制定实施本学院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术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三)监督教职工履行聘任合同,对教职工进行考核管理,为教职工提供工作服务。

(四)教育、管理、服务学生。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下达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四条学院院长主持学院行政管理工作,是学院行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院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七十五条 学院实行院长办公会议制度。院长办公会议是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议的正式成员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需要,院长可邀请本学院教代会工会负责人、学术分委员会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七十六条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承担本学院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权,接受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校学位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十八条 学院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参与本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督促院务公开,支持学院有序运行。

第七章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

第七十九条学校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法、科学、规范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效益。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培养,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都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八十条学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各方面,转化为学生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

第八十一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八十二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置和调整专业。牢固树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八十三条按照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加强课程建设,实施素质教育,强化实践教学,建设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践基地。

第八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设立教学质量监控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督察日常教学活动,加强教学全过程质量管理。

实行教学督导制度,开展听课、评教、抽查、实地考察等教学全过程督查,确保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八十五条 坚持以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学术创新为导向,开展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新、社会服务活动,突出校本研究和应用性研究,突出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第八十六条学校与建立与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及国际的合作与交流,实现资源共建共享,优势互补互用,利益互利共赢,服务社会发展。

第八章 党组织及群团组织

第八十七条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成立中国共产党广州华商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学校党委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规定开展工作。

第八十八条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

学校党委的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确保学校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二)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办学重大改革、校园重大建设等重大事项研究讨论决策,对学校财务预算、招生收费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董事会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

(三)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法合理要求,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制度建设,强化对领导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加强对广大党员的管理服务,履行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

(五)领导和做好学校思想政治工作。

(六)做好党员发展和各项党务工作。

(七)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八)推动学校发展,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十)负责党务干部的选任管理,参与行政干部选任管理,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十二)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工作。

第八十九条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组织的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参加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校长办公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会议,对办学的主要问题提出建议,并监督执行。

第九十条 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

第九十一条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学校党组织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第九十二条充实党务力量。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健全党务工作部门、配备充足力量开展党建工作。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党务工作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

第九十三条完善保障机制。学校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数额不少于上级拨付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返还总额;提供固定党建活动场所,按规定配备必要设施。

第九十四条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工作,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纪委委员按相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九十五条学校党委根据党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和工作机构。

二级单位党组织发挥本单位政治核心作用,依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履行职责,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决定,支持本单位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与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共同履行安全与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第九十六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是学校联系广大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学校工会主席兼任学校教代会主任,出任学校董事,根据需要列席学校办公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会办公室是教代会和工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十七条学校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以学生学习为中心,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第九十八条学校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规定,成立学生会组织,支持其在共青团指导下开展工作,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以学生学习为重点,积极开展有益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可以在学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第九十九条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一百条学校应将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充分保障党群工作的开展和推进。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及群众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章 经费资产管理与条件保障支持

第一百零二条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的出资。

(二)办学学费的收入。

(三)接受政府和民间资助或捐赠。

(四)科研成果转让,有偿社会服务和校办产业收入。

第一百零三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捐赠的财产、办学积累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捐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等分别核算、登记建账,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

经广州市增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广增会验字〔2005〕第6024号验资报告):举办者投入开办资金合计人民币229,208,701.41元,实缴开办资金30,000,000.00元,占开办资金总额比例100%。

第一百零四条学校建立严格的预算、决算制度。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与学校办学有关的支出,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和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就业创业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与学校办学有关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工资待遇。

第一百零五条学校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零六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一百零八条学校应当将年度办学结余首先用于偿还债务。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接受的捐赠资金和各级政府资助的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政府或政府委托第三方的审计和效益评价。

第一百零九条学校建立后勤保障体系,设立相应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建立健全学校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保障学校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一百一十条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等的合作,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一百一十一条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的学生、学员和工作的教职工。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学校鼓励校友关心、支持学校的建设发展。

校友会依法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一百一十二条学校邀请著名学者、社会贤达和杰出校友等担任兼职教授、兼职导师以及客座教授、荣誉教授等。

第一百一十三条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代表学校接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各界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学校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依据基金会章程和捐赠人意愿规范使用。

第一百一十四条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学校定期向社会公布办学情况,接受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及社会机构的监督。

第十一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一百一十六条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学校审批机关核准。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经学校董事会通过,由学校申请报广东省教育厅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或核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学校审批机关批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学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经依法审批后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学校终止前,由学校在主管部门监督下,由学校自行组成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一百二十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通过转校、就业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一百二十一条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一百二十二条学校终止后,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一百二十三条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变更,学校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对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者撤销作出决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学校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百二十五条学校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四)董事会因实际情况和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由校长提议或董事会办公室提出、经学校教代会讨论、学校办公会议和学校党委会议审议、学校董事会审定,董事长签发;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校董事会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经核准后生效,教育部备案。

章程修订稿审定后三十日内,由学校申请报广东省教育厅审批;核准后,再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新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生效,学校同时在网上公布。

第一百二十七条学校属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公布),以及在国家与广东省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学校举办者可作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选择。

第一百二十八条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时生效。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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